诉讼常识

发布者:2016-01-08



诉讼常识


◆诉前须知
  一、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诉讼的范围和法院管辖。
   二、起诉审查、立案由立案庭(室)负责,诉讼费的预收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
  三、当事人提交的诉状、答辩状或初级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案件中的上诉状和一审判决等文书,如果可能的话,请采用计算机打印出来而不采用手写体(最好是有一份原始的电子底稿,可用一个3 寸软盘存放起来,连同案卷一起提交法院)。


◆ 庭前准备
  一、立案后,法律文书及法院材料由书记员送达,当事人应当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被告应在收到起诉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除遵守审判纪律外,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四、开庭前,当事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以任何方式请吃、送礼;
   不得托关系、找门子;
   不得约请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讨论案情。
  五、审判人员违反审判纪律和上述规定,有吃请、受礼等行为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监察部门反映,并可以此为由,提出回避申请。
  六、当事人违反前述规定的,法院将记录在案,并视情节予以训诫和罚款。
  七、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或审判结果与己不利的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九、当事人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递交书面申请,载明该证据线索,证明作用及不能取得该证据的原因。
  十、审判人员收到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递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十一、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应在开庭前告知申请人,并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十二、证人出庭作证,举证方应在开庭前向法庭提交证人简况(姓名、年龄、职业、住址);证人出庭时须带身份证明,并在开庭前到审判庭等候法庭传唤。
  十三、当事人认为需要作鉴定、勘验的,应当递交书面申请,载明鉴定勘验的事项及理由,由法院指定鉴定单位或勘验单位,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十四、开庭时需当庭出示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举证方应至迟在开庭前一天告知法庭 。
  十五、当事人只申请财产保全的,必须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担保。被保全人请求解除保全措施,应当书面提出申请,被保全人提供有效担保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十六、当事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十七、在当事人提供担保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先予执行的。
  十八、法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和地点,所有诉讼参加人均应严格遵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的,不得再入庭参加诉讼。
  十九、原告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开庭审理
  一、民事,经济案件开庭审理的顺序为开庭的准备、审理开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宣判。
  二、法庭调查应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进行。对争议事实的调查按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或内在逻辑联系,逐一举证、质证和认证。
  三、举证、质证和认证可分别贯穿在庭审的各个阶段。当庭出示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应逐一质证,可以相互质问、辩论,充分发表意见。
  四、法庭对所举证据经质证后,依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标准,能当即认定的,当庭确认。只有经法庭确认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五、开庭时,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限期举证。补充的证据或者重新进行鉴定、勘验的结论,必须再次开庭质证。再次开庭,只就未经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审理。
  六、法庭辩论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重复已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可予以制止。
  七、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或独任审判长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八、所有案件均公开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九、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经济案件,审限为6 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为3个月。

◆ 二审审理
  一、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二、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费,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法院。
  三、第二审法院只对上诉人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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